【研究倫理文章/書訊】告知同意與探究真相的兩難

一般進入機構進行觀察或研究,研究者通常需事先告知、徵求機構守門人員同意,並評估過程中可能產生的風險規劃、因應措施,經雙方溝通達共識後才正式進行研究。如此,除表示對機構之尊重外,透過事前的溝通使研究者更瞭解機構文化及需留意事項,也能使研究更順利進行。
 
然在特殊的研究或觀察情境下,事先的告知或徵求機構守門人員同意,將可能阻礙真相的發掘。例如:日前新聞媒體報導,美國Elizabeth Jane Cochran;筆名Nellie Bly,於19世紀首創以「臥底記者」方式,裝病進入精神病院,發現院內收容的有些是一般正常人、院方對病患常以不人道方式對待等內幕。在順利脫離後,撰寫成《瘋人院臥底十日紀:傳奇女記者的精神病院紀實報導》一書,引起大眾對醫療機構的重視,進而促使該院改善,並呼籲對精神病人收容審查更加嚴謹的正面影響。
 
不同於一般進入企業、學校或其他機構的研究,可依據研究倫理規範進行完整的知情同意。此案例若事先告知機構,精神病院可能因不想讓外界得知內部的實際運作情形而不同意研究進行,如此,將無法收集到外界真正需要的真相。在告知同意與探究真相、增進公共利益福祉間可能存在著兩難,研究者在面對類似的研究情境將如何抉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