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倫理文章】縮小風險還是擴大官僚?

研究倫理,以維護研究參與者權益為優先考量,根據研究者的規劃就倫理面向提供建議或提醒,以盡可能降低參與者於過程中可能面臨的風險及傷害。在加拿大,1998年頒佈之三委員會政策聲明:人類研究倫理行為(Tri-Council Policy Statement: Ethical Conduct for Research Involving Humans, TCPS)即要求所有以「人」為研究參與者的研究計畫皆須通過研究倫理委員會的核准,但對於申請審查及評估程序等似無一定的標準,因此,有些人認為整個過程似乎只是在所謂的官僚機構中進行,而非實際考量執行過程的風險或潛在的傷害。
 
文中以加拿大研究者的送審經驗為例,直指申請審查需準備龐大的文件資料,即便委員會對於內容無任何反對意見,仍提供了十幾個建議請研究團隊回應。就算審查通過後,也不代表可順利執行。招募參與者的過程中,有些學校表示不認可其他倫審會通過的規劃或文件,因而又得向各校重新申請審查。最終,花了五個多月的時間、提交了九份申請,才完成一個「招募15-20位成年人參與且訪談主題未涉及任何爭議性或敏感議題」的研究倫理審查。
 
許多研究者會認為倫理審查讓研究窒礙難行,也可能讓研究者就此避開涉及特定族群或敏感議題的研究。這絕非推行研究倫理審查制度所樂見的,只是文章提及的官僚化情形確實是倫理審查單位亟需避免的情況。這不僅需倫審單位時時警惕自省,也期望研究者可透過參與審查程序提供改進的建議,以落實能透過倫理審查真正減低參與研究的風險與傷害,而非只是深化倫審申請等同於作文比賽的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