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研究倫理新聞】被忽略的聲音:一個開發案中的原住民族知情同意

為發展綠能,台東縣政府單方面決定出租土地給廠商興建太陽能光電廠,即便當地部落已提出反對聲明,該開發案的投標程序仍進行並要求得標廠商自行尋求、且需在六個月內取得部落同意。台東大學生命科學系劉烱錫教授認為整個程序沒有正當性,違反聯合國《原住民權利宣言》的自由、事前、知情同意原則(free, prior, informed consent,簡稱FPIC)。
 
除政府開發案外,學術研究亦需遵循前述FPIC原則,根據《人體研究法》第15條(連結)及《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連結),以研究原住民族為目的者或於原住民族土地、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從事學術研究,應諮詢、取得各該原住民族或部落的同意,研究成果亦須經過各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後始得發表,以確保學術研究的執行符合自由、事前、知情同意原則。
 
原住民族委員會於105年1月1日正式頒佈〈人體研究計畫諮詢取得原住民族同意與約定商業利益及其應用辦法〉,藉由系統性的流程協助研究者諮詢及取得原住民族同意。相關申請辦法及流程,可參閱人體研究計畫諮詢取得原住民族同意與約定商業利益及其應用辦法資訊網站:http://www.crbtzuchi.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