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菲律賓政府頒布《資料隱私權法》(The Data Privacy Act),「隱私」著重的是個人對於資訊公開程度的自主權,不同於傳統價值觀pakikipagkapwa(互相關心)著重的群體文化,因此時至今日,「隱私」這個概念仍未被廣納接受。
隱私,最基本的是出於對他人的尊重。如果個人願意提供資訊或公開身分,即便此舉隱含較高的風險,也只能尊重個人的決定。然而這一切都得在個人已清楚所有潛在利益與風險的前提下發生,此即「知情同意」。
在這個數位時代,無論是個人隱私受到侵犯或無意中侵犯他人隱私,已是時有所聞。例如在購物網站勾選的「同意」,導致你的資料最終可能出現在某市場行銷資料庫中;研究者在透過拍照、攝影蒐集資料時,很可能忽略事先取得被拍攝者的同意等。
相較於菲律賓社會仍在適應《資料隱私權法》帶來的改變,台灣社會似已熟知且接受個人對於自我資訊揭露的決定權,研究者於資料蒐集前會意識到需先取得參與者的同意、民眾若自覺隱私受到侵犯也會主動發聲,但是否代表你我都熟知並尊重個人的隱私權?當在註冊帳號時仍對使用服務條款視而不見直接點選「我同意」、當認為只是單純不記名問卷的填答,事前無需提供過多的無謂資訊,自己或他人的隱私權都在「何必那麼麻煩」的觀念下受到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