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審Q&A】科學家做尿液、血液等研究是屬於會審或簡審?

       研究團隊執行計畫案,不屬於醫療法第8條所稱之人體試驗,但需採集尿液、血液等人類檢體進行實驗分析,若「自體重50公斤以上之成年人,採集手指、腳跟、耳朵或靜脈血液,且採血總量八週內不超過320毫升,每週採血不超過二次,且每次採血不超過20毫升」,或「以非侵入性方法採集研究用人體檢體」,並配合整體執行風險之評估,不高於日常生活的遭遇或例行性醫療處置之危險或不適之機率或強度,得採簡易審查。若不適用簡易審查即採一般審查。

更詳盡資訊請參閱:
國立成功大學人類研究倫理治理架構手冊 3.2.2簡易審查之適用標準八、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