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恆可貴,成果永流傳

  「研究材料之保存期限」是研究團隊於知情同意過程,須告知研究參與者的必要事項(人體研究法第 14 條)。且具體說明保存截止日期(如:保存至○年○月銷毀),相較於保存期限(如:計畫結束後○年)更為清楚、直覺,也可避免起算時間認定的落差。

  然而,研究團隊向研究參與者蒐集來的研究材料,是產出研究成果的重要來源,為確保能長期使用且便於驗證原始資料,似乎保存越久越好,如「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二十六之(十一),建議「於執行期滿日後至少保存三年」。

  惟保存年限越長,研究者須持續擔負資料管理責任,為避免因長期保存而可能衍生資料洩漏、無法落實隱私保密等風險,提醒研究者,宜評估資料驗證、成果發表所需的合理時間,訂定保存年限及後續處理方式,並實踐對資料提供者(研究參與者)的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