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詩珊/國立成功大學社會科學院大樓經濟系會議室報導]
國立成功大學人類行為科學研究倫理委員會於2012年3月1日下午舉行工作會議,討論研究倫理審查業務相關法規,配合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推動專題研究計畫研究倫理審查試辦方案之進行,並為委員會未來的運作預作準備。
本次工作會議共有十位委員出席,包含校內外人類行為科學研究各領域學者與社會公正人士,由戴華主任委員(成功大學人文社會科學中心)擔任會議主席,並感謝所有委員們的認真投入與耐心思考,從下午四點直到晚上八點,一起完成所有議案的討論,讓本次工作會議圓滿落幕,奠定未來的運作基礎。
在長達四個小時的會議中,委員們透過這樣的討論過程對委員會在本校人類行為研究倫理與人體研究倫理治理架構之下的定位取得共識,對此治理架構提出建議,並就委員會未來執行研究倫理審查的方式、審查通過證明之效期、審查過程應特別注意的面向,和整個研究倫理審查機制所包含的階段及其用意等各方面皆踴躍提出意見進行交流與討論,幾段內容節錄如下:
- 暫行辦法之適用範圍
委員們就「使用未經個人同意去除其識別連結之個人資料」此一項產生熱烈討論,提出以後使用次級資料如國衛院、健保局等大型資料庫的資料進行研究是否也都需要送審的疑問,其他委員則舉「台灣生物資料庫」為例回應以資料庫的管理、資料保存與釋出時的去連結狀態,及資料提供者取得資料時的知情同意內容等面向,都需要持續進行研究倫理的考量;既而有委員就其於莫拉克風災災區所見更深入地探討研究者取得資料時的個人同意是否為經過詳盡告知而得、或因外在權力關係影響而違反其意願之同意等各種情況,都是委員會在審查過程中需注意的部分。
- 審查通過證明之效期
依據國科會之試辦方案規定,審查組織得依研究計畫主持人之要求發給審查通過證明,但此通過證明之效期為何?是否得超過試辦方案期間?有委員建議審查通過證明之效期不應超過機構間委託審查協議之效期,且依人體試驗委員會之經驗與國際慣例,通過證明之效期以一年為宜;其他委員則就人文社會科學與生物醫學領域的學科特性差異,與考量試辦審查初期可能遭遇的反彈或爭議提出討論;以及若通常人文科學領域的研究計畫是在後續執行階段因應實際發展而面臨或產生研究倫理上的可能疑慮,故是否需要透過審查機制建立一個概念即完整的審查是包括initial review(主要審查研究的規劃)和後續的continuing review(持續追蹤執行過程中之研究倫理疑慮),而非只要通過一開始的審查即可而其他要求則為附加但書。
- 豁免審查案件之類型
國科會試辦方案中列舉三項推定其已符合研究倫理得免除後續審查程序之情形包含「於公開場合進行非記名之觀察性研究,且無從自蒐集之資訊識別特定個人。」此一項,委員則提出有一種可能是研究人員設了特殊裝置引導活動產生而於旁邊觀察,例如將兒童帶至研究者已事先安排、設計情境或裝置的公園活動同時進行觀察,其他委員也提出所謂參與式觀察的研究方法作為呼應,故建議委員會將此項修改成「研究人員於公開場合進行非記名且不參與或介入之觀察性研究,且無從自蒐集之資訊識別特定個人。」較為完整。
從以上的討論中,可以看見委員們皆以其個人所見、所思與觀點對此治理架構提出更多元的思考與內容,相信在一次又一次的會議討論中,借重各位委員豐富的研究經驗、現場經驗與專業素養,加上未來申請研究倫理審查的研究計畫主持人之回應與反饋,及各專業學會組織就其所屬學門領域提出之研究倫理守則,或可將此審查機制形塑為一有效、有益且友善的對話與諮詢空間,一同推動研究倫理意識之提升及促進研究參與者權益與福祉之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