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怡靜/國立東華大學壽豐校區原住民民族學院簡報室B310報導]
成大團隊於2010年12月29日遠赴台灣後山—國立東華大學壽豐校區原住民民族學院舉辦一場「原住民研究倫理議題」的單領域專家研究倫理座談會。本次座談很榮幸地邀請到國立東華大學校內對於原住民議題有深刻研究的學者群:吳天泰老師(族群關係與文化學系)、林素珍老師(族群關係與文化學系)、范麗娟老師(族群關係與文化學系)、許韋晟老師(民族語言與傳播學系)、許俊才老師(民族發展與社會工作學系)、陳張培倫老師(民族發展與社會工作學系)、葉秀燕老師(族群關係與文化學系)、莊曉霞老師(民族發展與社會工作學系)、董克景老師(民族語言與傳播學系)、賴淑娟老師(族群關係與文化學系)、謝若蘭老師(族群關係與文化學系)共11位學者;會議由陳張培倫老師(國立東華大學民族發展與社會工作學系)與戴華主任(國立成功大學人文社會科學中心)共同主持。
本次會議我們聚焦在幾個討論問題:(一)依照原民法21條要求,從事原住民研究,除了必須滿足獲得個別同意的要求外,還需要集體同意。什麼團體所給予的集體同意具有正當性?(二)有關原住民的研究倫理審查,應該如何顧及多元文化差異?(三)透過守門人從事的原住民研究,應該如何確保個別研究參與者的自主同意?(四)在進行倫理審查時,是否應該要求研究成果不只避免傷害、還要求可促進族群福址(例如,利益共享、賦權)? 此外,並對於在研究過程中,招募、資料蒐集、資料整理、保存與呈現各階段可能引起的倫理議題進行討論。特別對於「集體同意權」、「代表性」、「補償的意義」等,老師們紛紛表達其疑問與見解,亦指出國外制度為借鏡並對未來國內將設制的研究倫理審查制度提出願景。
「未來審查制度的建立是否將要求所有關於進入原住民部落的研究計劃都必須取得集體同意書?」、「部落集體同意權該如何行使? 如某些部落的集體性強烈但並非所有部落皆然,因此,若要取得部落集體同意書,該如何操作?哪些人才能代表簽屬集體同意書?」、「研究倫理委員會中的原住民代表該如何尋找?誰具有代表性?」就原民法規定到原住民部落從事研究必須獲得集體同意的議題,老師們就實際研究經驗提出一連串的提問。這些提問也使我們了解,從事原住民議題實證研究必須面臨多元族群所具有的多元特性及複雜性。老師們也具體建議倫理審查委員會可以要求原民會以建立專家資料庫的方式來提供原住民委員代表人選。
此外,有老師提及因許多原住民部落曾經遭受不同研究者/團隊的過度騷擾或研究結果的汙名化,使得他們對於研究者/團隊的進入保持更謹慎的態度;甚者有發生若研究者/團隊不提供相當程度的補償金則不接受參與研究的例子。然而,這樣例子往往都是在研究過程中因為研究倫理議題不受重視而導致的惡果。據該老師的了解,許多部落研究參與者實際的想法是,如果進入部落做研究的研究者只是為了掠取資料而來,身為研究參與者的他們要求補償費用應是理所當然的權利;但若研究者的研究理念與目的是有益於部落發展,部落當然樂於無償參與該研究。因此,該位老師這麼提醒,我們必須謹記研究參與者具有其主體性,倘若研究者無法意識自身研究可能對研究參與者帶來的困擾或傷害,他們也可能會透過這樣的不合作方式來反制不倫理的研究行為,而這樣的反挫可能造成未來在相關議題上更深層學術探索的損失。
另有老師舉加拿大政府對於人類學關於原住民的研究制度為例,來說明因為人類學學門研究方法的特性是必須以蹲點的方式長期投入田野,因此,加拿大政府明白人類學家長期投入田野是深化研究內涵與提升研究品質的不二法門而願意提供經費來補助研究者進行研究。這樣對人文、社會與行為科學領域友善的研究制度與研究環境也應做為台灣學習的借鏡。
此外,針對倫理審查機制的提問,與會老師認為既已規劃未來在台灣北、中、南三區設置區域級的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那麼東部地區是否也應設置同樣的單位?或者應有可以有選擇審查單位的自由。老師們亦認為建立一套完善的審查機制來達成維護研究參與者的權益這種他律的方式固然可行,然而,若能透過教育訓練的方式來培養並提升研究相關人員對研究倫理的素養及敏感度,達到自律的作用,就尊重研究者與研究參與者的目的來看,或許更具有積極意義。
在本次座談會中,不斷有老師表達過去曾經接受某IRB審查時因遭遇不適用且無僵化的審查標準,而導致的總總困難與不愉快的經驗;這樣的經驗在當時對老師們及其研究歷程來說是造成相當程度的困擾與不便。這也警惕我們,未來在訂定倫理審查規範時,必須考慮多重面向,以建立一套具彈性、開創性且具有實質協助研究功能的準則與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