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什麼是研究倫理相關之規範與政策?

研究倫理相關之規範與政策包含各研究學門的倫理守則、各研究方法的倫理守則、國際倫理公約、各國法律、機構相關政策、社區或部落的研究公約等。原則上,研究者抱持尊重不同倫理規範的態度來規劃、執行、詮釋與呈現研究,週全考量不同規範衝突或牴觸時可能產生的倫理爭議,並於個人能力可及範圍內設想能確保參與者權益與避免無心之過的因應措施或行動。
 
國際研究倫理守則與公約
  • 紐倫堡公約(The Nuremberg Code)
  • 世界醫學會:赫爾辛基宣言(Declaration of Helsinki)
  • 聯合國:世界生命倫理和人權宣言草案(Universal Declaration on Bioethics and Human Rights)
  • 美國:貝爾蒙特報告(The Belmont report)
  • 加拿大:三理事會政策宣言:涉及人類研究之倫理指導(Tri-Council Policy Statement Ethical Conduct for Research Involving Humans)
  • 英國:Framework for Research Ethics (FRE) by The Economic and Social Research Council (ESRC)
  • 歐盟:An EU Code of Ethics for Socio-Economic Research by The Institute for Employment Studies
多數的國際倫理守則在自主性的基礎下,依據以下三個倫理原則來闡述研究倫理:
尊重個人原則(Respect for persons)、善益原則/不傷害原則(Beneficence; Do no harm; Concern for welfare)、正義原則(Justice)。

「自主性」是個人具有進行縝密考量以做決定的能力和據此決定付諸行動的能力。基於對研究參與者自主性的尊重,研究者須確保參與者能在不受外力干擾或強迫的情況下進行研究相關決定,不論是無法繼續參與研究的決定還是要求研究者銷毀所提供資料的決定,研究者必須尊重參與者的每一個決定;對於缺乏自主性或自主性受限的參與者,研究者必須提供額外的協助與基本權益的保障,以確保參與者不是在被迫或被剝削的情況下加入研究;對於可能侵犯或妥協參與者之自主性的研究活動,研究者應能體察並避免。

然而,必須留意的是,「自主性」並非離群索居的孤島概念,意即參與者雖為獨立的個體,卻非去脈絡化的隱士。自主性應從個人與家庭、社區、文化、經濟、語言、宗教等不同體系之互動關係的脈絡中來思考。因而,自主性的尊重意味著研究者在研究情境中,能夠脈絡話參與者的觀點並考量其決策背後的多重情境與複雜關係。

國際倫理守則之三大倫理原則的之研究倫理的說明與應用,已於生醫研究領域建構頗完的論述,以下簡述之。

 
1. 尊重個人原則
研究者需尊重研究參與者於研究過程中的自主性,即參與者可決定是否參與研究、是否參與某些程序、是否分享某些經驗、在不會影響其權益的狀況下退出研究等等。此外,不充分的資訊、難以理解的說明、外力的脅迫等都是影響參與者行使決定的因素,假若研究者無法避免,應儘可能事先清楚說明。
 
2. 善益原則/不傷害原則
研究應在增進參與者、隸屬社群、全體社會之福祉的前提下進行。每一個研究過程都蘊含著可能的傷害與利益,研究者必需盡力降低研究帶給參與者傷害的可能性並提高研究對參與者、其隸屬社群或社會全體的利益。
 
3. 正義原則
正義意旨公平且平等對待他人之責任。公平意味著以同等的尊敬和關心來對待所有的人。然而,公平且平等對待他人並不意味著以同樣的方式對待所有人,尤其當研究涉及易受傷害個人或群體時。若研究情境使參與者增加其易受傷害程度,研究者應仔細考量參與者由於權力上的不對等、缺乏理解的能力、資源或知識來為自己辯護或保護自己的權益等相關情事。正義原則與招募程序與結果的分配相關,分配正義要求在分配風險或利益時應公平為之,即風險與利益不應集中於特定對象。
 
國內學會倫理守則

國科會「人類研究倫理治理架構」建置推動計畫與台灣社會科學相關專業學會合作,透過國內不同學門專業研究倫理規範之擬訂,希冀各研究社群考量研究性質,於現場倫理疑慮的脈絡下,建構學門之研究論理規範與討論,從學術社群自律的角度來促進研究人員正視研究倫理議題,目前已公告之學會守則如下:

  • 臺灣社會工作人員專業協會(社會工作研究倫理守則)建議版
  • 台灣社會學會研究倫理守則草稿
  • 教育學門保護研究對象倫理信條
  • 臺灣人類學與民族學學會倫理規範

許多質性研究者討論倫理議題時,由於相關倫理規範與現場倫理考量間的差異,總是有個隔靴搔癢,無法討論到重點的感覺,尤其當這些倫理規範只被字面解釋或是漠視與自然科學不同的眾多研究情況。因而,Kellner (2002) 質疑從第三方而來的他律,是否能促成研究情境中,研究者尊重研究參與者之需求與福祉所需的關心或是同理心,是個很大的問號。因而,研究行為的守則、法令或是倫理規範,應該要被限制,才能夠適用到不同的研究情境。從質性研究者的角度來看,尊重人性尊嚴的實踐機制中缺乏了關心的成份,而關懷或是同理心是無法經由倫理原則的規範來培養與促成的。

 
國內相關法規
  • 人體研究法
  • 個人資料保護法
  • 原住民基本法
  •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施行細則
  • 醫療法

對社會科學研究者而言,法律是最會引起爭議的相關倫理規範,尤其對進行敏感性議題或社會弱勢群體研究的研究者,例如:收到法院傳票要求提供研究資料時,在給與參與者的承諾與公部門的壓力間,研究者該如何考量?察覺兒童虐待的蛛絲馬跡,在參與者的百分百信任中與政府部門通報規定間,研究者下一步該怎麼做?一般來說,研究者會在尊重法律的前提下規劃、執行、詮釋與呈現研究。假若研究過程中必須與法律有所衝突或需要游走法律邊緣,此決定應是研究者通盤考量相關規範、倫理疑慮、替代方案後所進行之決議,研究者應該盡量減少會導致所有研究利益者傷害的無心之過。

 
社區或部落的研究公約
  • 南洋台灣姊妹會給研究者的一封信
  • 蘭嶼部落文化基金會民族教育委員會之學術研究倫理審查

近年來,特定族群或社區飽受研究人員叨擾,累積經驗後擬訂自己的研究公約以提醒研究者該社群的需求、教育研究者與該社群互動時應具有的敏感度或態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