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22、24日「健康照護的社為與行為科學研究倫理專家座談會(一)(二)」-花絮

[吳怡靜/成功大學護理系會議室報導]
成大團隊於2010年11月22日及11月24日於本校護理系會議室接連舉辦二場「護理/健康照護領域」的單領域專家研究倫理座談。由於本校黃美智老師對本計畫的推動十分關心,在她熱心引薦及號召之下,一共邀集將近20位該專業領域學者來參與座談;為了達到讓每位與會學者都有充分發言表達的機會,我們特別將座談會安排兩個場次進行。很榮幸地在第一場次邀請王瑤華老師(成功大學護理學系)、王靜枝老師(成功大學護理學系)、辛幸珍老師(中國醫藥大學護理系)、柯乃熒老師(成功大學護理學系)、翁裕峯老師(成功大學社會、科技與醫學研究中心)、許玉雲老師(成功大學護理學系)、許甘霖老師(成功大學公共衛生學科暨研究所)、郭乃文老師(成功大學行為醫學所)、陳清惠老師(成功大學護理學系)、陳麗光老師(成功大學老年學研究所),共10位學者;第二場次邀請王琪珍老師(成功大學護理學系)、張玲慧老師(成功大學職能治療系)、馮瑞鶯老師(成功大學護理學系)、楊政峰老師(成功大學物理治療學系)、趙可式老師(成功大學護理學系)、劉立凡老師(成功大學老年學研究所)、謝秀芳老師(輔英科技大學護理學院)共7位學者;會議由黃美智老師(成功大學護理學系)與戴華主任(成功大學人文社會科學中心)共同主持。
 
由於護理與健康照護領域的研究計畫具多樣性,且因隸屬於生物醫學領域之下,其研究往往同時涉及社會行為科學與生物醫學兩種面向,使得研究者對於IRB審查制度並不陌生。與會老師們過去亦多半擁有校內醫學院IRB的審查經驗,當然,老師們皆認同審查的目的是為了保障研究參與者權益並提升研究品質,但顯然,過去的送審經驗對她/他們來說,是具有相當程度的挑戰性,甚至可能因為IRB審查機制的內容並不完全適用於其研究領域而造成困擾。也因此,對於將來要建置社會與行為科學領域倫理的審查機制提出相當多的建言與期待。
 
「就Informed Consent Form而言,除了現行要求研究參與者簽名之外,對於其他可行的形式可以擁有多大的空間與彈性?」「將來案件送審時,如何界定一項研究案屬於SBS(社會與行為科學)還是BMS(生物醫學)領域?」「怎樣才算侵入性研究?」「在審查過程中是否也會產生不倫理的制度?」「未來北、中、南三區REC機構審查結果通過,是否可以互相同步認證、通行?」等,在場老師們針對審查機制基本內涵提出疑問,多半這些提問也是在其接受IRB審查過後,對該制度的反省/思而來。
 
關於IRB制度對知情同意書(Informed consent form)的相關規定太過死板,往往無法合乎研究需求。就有老師就提出,現行IRB的審查制度往往只注重計畫主持人的研究內容是否觸犯現行律法?卻沒有深刻瞭解SBS領域研究方法的特殊性。舉例,做兒童虐待相關研究時,IRB要求未成年的研究參與者必須要取得家長/監護人簽名的同意書,但實際上,許多加暴者就是家長/監護人本身,若因此要求同意書的簽屬,很可能是讓參與研究的受虐兒童處於風險之中。因此,將來在同意書的形式上,應要根據研究方法的不同而調整,不可一體適用之。
 
再者,該研究案究竟是應該屬於SBS或BMS領域?該接受哪一套審查?透過訪談來要求受訪者重新建構其記憶算不算是侵入性的研究呢?顯然,若按照目前生物醫學研究領域的定義似乎無法滿足(符合)社會與行為科學領域研究方法多樣性的需求。若不願過於簡化的僅按照學院分配,除了仰賴專業的REC行政團隊來為審查申請人區分該案件應歸屬於哪一方的審查制度之外,或許,SBS與BMS共審的審查方式可以解決這樣的疑惑,但這部分亦有待未來多方討論後達成共識。
 
此外,也有老師對於IRB審查制度中的稽核制度提出質疑,因為現行稽核方式是要求複印所有研究參與者的同意書,而這樣的方式是否也會產生倫理議題?值得我們深思。另外,也讓老師們感到十分困擾的,是目前全國的IRB機構並沒有達成相互採認的共識,也因此使得跨校/領域/區域性的計畫執行時,往往要送交多所IRB審查並取得認證才可進行;對老師們來說,這是耗錢又耗時的狀況。
 
最後,老師們也一再提醒要意識到研究者的特權及研究過程中所可能造成權力不平等的關係;對於以維護研究參與者權益為出發的研究倫理原則而言,這是研究者在進行研究的過程中應具備最基本的研究倫理素養。在這兩場精彩的專家座談中,每位老師皆依憑著自身過去的經驗,指出關於審查制度面非常實際的問題與建議,這著實讓本團隊獲益良多亦更清楚現行IRB審查制度對社會與行為科學領域研究的不適切性為何。更讓本團隊期許自己在未來制定審查制度時不但要對研究者與研究參與者的尊重,更應創造出一套有創意、具彈性且有助益於研究品質提升而非僅是規範、僵化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