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29日「知情同意」- 研究倫理經驗分享講習花絮

[黃俞清/成功大學社科院心理系階梯教室報導]
本團隊於2010年11月29日辦理「『知情同意』─ 研究倫理經驗分享」之講習活動,由本團隊甘偵蓉博士為本活動開場,很榮幸能邀請到國立嘉義大學輔導與諮商學系吳芝儀老師及國立中山大學社會學研究所陳美華老師擔任活動主講人。透過老師們研究經驗的分享,探討知情同意的各種倫理面向。
首先由甘博士簡介研究倫理涉及的倫理爭議,介紹美國及我國IRB的審查機制是否適用在人文社會科學領域的審查? 研究倫理的起點是,研究者要對於不同權力關係可能發生的情形需具有敏感度。研究者有了自我反思後,應如何落實在研究過程中的行為規範?重要的是,參與者要能理解其所參與的研究內容及相關風險為何,最後必須出於自願同意參加該研究。過去的經驗顯示,有些研究為了真實呈現研究結果,而以「欺騙」、「隱藏」的研究方式進行,因此造成參與者身心受創,事後的解說是否足以安撫參與者的情緒?關於這點,我們必須保持懷疑的態度。知情同意最重要的概念是,知情同意是一種研究的過程,而不是化為一張同意書如此簡單。

第二場由國立嘉義大學輔導與諮商學系吳芝儀老師主講。一開始吳老師從參與研究的當事人之權益出發,當事人有「自主權」、「受益權」、「免受傷害權」、「公平待遇權」、「要求忠誠權」等權益,研究者有義務維護當事人自由選擇和決定的權利及免受傷害降低風險的權益。而「知情同意」非僅取得簽署的書面同意書文件,更是要讓參與者了解研究相關資訊後同意的過程。此過程包含提供參與者充分的機會考慮是否參加研究、降低不當影響或脅迫、使用參與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充分了解的語言、習慣的文化和語言、避免使用強迫式的語言。

同意書上應包含「蒐集資訊之目的為何?」、「給誰使用?如何使用?」、「訪談中,會詢問什麼問題」、「資料如何處理?如何保密?」、「可能涉及的風險或利益」等資訊。而研究目的、參與研究期間、研究程序、涉及實驗的程序,對合理可預見的風險及效益、或無直接效益等,其他有益的替代性程序或方案,亦應說明之。當然,記錄的保密和保存是必要說明的,如研究涉及一定程度的風險,需解釋是否有補償、醫療處遇或其他資源服務(如諮商),參加研究必須出於自願,參與者有權在任何時間拒絕參與。若受訪者無法真正理解知情同意所提供的資訊,同意書則不具備法律效力。兒童參與者須考量適用的程度獲得兒童的同意,並依法律規定應取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最後,吳芝儀老師並附上倫理議題的檢核表,提供大家參考在研究的過程中對自己可能觸及的倫理議題時可以自我檢討。

第三場由中山大學社會學研究所陳美華老師主講。一開始陳老師認為倫理的概念應「滲透到各種研究步驟」,如研究地下經濟是遊走在法律邊緣,在取得部分研究對象的同意是有困難。在權力關係的壓力下機構所派出的參與研究者可能是非出於自願,這樣的訪談邀請或許已經失去原有自願的意義。而訪談資料在逐字稿轉錄時,可能涉及該匿名或該忠實呈現資料而造成參差不齊的狀況。在未正式的報導前即與其他人分享,可能會洩漏了受訪者的資訊,這在研究上是有問題的。知情同意應告知研究資訊、研究對象關於權利、風險、獲益,最後取得研究對象的同意,研究目的及研究設計的方向應明確告知。
研究現場可能因為訪談環境影響訪談品質,訪談狀況難以預期,情境也難以選擇。而被訪人在知情同意書中,也可能出現訪談同意內容跟預期設計的內容不同,此類情形在質性訪談常難以預料。而倫理審查引起社會學界高度的關注是因為,要管制約束研究者會致使很多邊緣的社會學研究難以進行,甚到可能會扼殺有創意的研究,因此,此類不可預期性未來需要關注。被訪人應被告知參與何種性質研究,並要讓受訪人知道可隨時中止參與計畫,尊重被訪人錄音的意願,告知直接或間接的風險,保障被訪人的資料不被曝光。至於研究的結果是否會在政策上,使人受惠最為困難也最難達到。最後,陳老師認為研究倫理不應是被看重或簡化成制式的框架,也非研究人員自保的研究律條,應該是更積極更正面的培養對權力關係之間的敏感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