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研究倫理規範】「人體研究計畫諮詢取得原住民族同意與約定商業利益及其應用辦法」部分條文修正

據「人體研究計畫諮詢取得原住民族同意與約定商業利益及其應用辦法部分條文總說明」(連結):「人體研究計畫諮詢取得原住民族同意與約定商業利及其應用辦法,自105年一1月1日正式施行,惟於實際執行時,核定之部落較少成立部落會議,導致鄉(鎮、市、區)諮詢會委員產生困難、部落會議及相關諮詢同意會議無法召開等問題。另外,原辦法規定之部落會議出席人數門檻高,即使召開會議也可能因人數不足而流會。
經重新檢討修正此辦法部分條文後,重點如下:
一、刪除第一款原住民部落之「原住民」,以符合本辦法用詞一致性。(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放寬鄉(鎮、市、區)諮詢會委員之資格。(修正條文第五條)
三、延長中央諮詢會及鄉(鎮、市、區)諮詢會自接獲決定召開會議之日數,並增加部落尚未成立部落會議或部落會議主席出缺時,由公所召集部落會議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七條)
四、明確規範部落會議準用之規定。  (修正條文第八條)
五、配合第八條之修正,刪除重複規定之文字。(修正條文第十條)六、新增本辦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
 
已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發布施行,詳參行政院公報(連結)。